安徽理工技师学院淮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

时间:2023-03-17 点击:232次
第一条  为加强我院辅导员(班主任)队伍建设,促进辅导员(班主任)管理的科学化、规范化和制度化,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水平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(中发[2004]16号)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4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

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皖教工委〔2011〕3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订本实施办法。  

第二条 辅导员(班主任)既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又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、实施者和指导者。辅导员(班主任)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认真履行教育、管理、服务职责,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,促进学生勤奋学习,健康成长,全面成才。

第二章   选聘与待遇

第三条 任职基本条件:要求政治强、业务精、身心健康、乐于奉献。专职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(含预备党员)。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、业务水平高、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、机关干部中选聘。 

第四条  专职辅导员(班主任)工作量: 高职辅导员带班学生人数在180—260人/学年;技工部班主任带班学生人数在120—160人/学年;

第五条  兼职辅导员(班主任)工作量: 高职班主任带班学生人数在30—180人/学年;技工部班主任带班学生人数在30—100人/学年;专任教师兼任班主任工作的,按每生折合1.5学时/学年,计算教学工作量。

第六条   职称:一经聘任,享受原技术职称待遇。兼职辅导员(班主任)可参加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聘;专职辅导员可参加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。

第三章    工作职责

第七条 辅导员(班主任)工作职责

(一)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,

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,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,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。

(二)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,积极开展学生深度辅导工作,帮助学生解决思想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。处理好突发事件,以维护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。

(三)加强学生特殊群体的教育和管理工作,积极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,关心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。

(四)指导和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工作,积极推进优良班风、学风和校风建设,做好学生的综合考评、学生违纪处理等工作。           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,开展创新、创业教育,指导学生就业工作。

(五)在各系(部)党政领导下,做好各级党、团学生干部,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(六)经常深入学生公寓,指导学生创建文明宿舍,协助做好宿舍管理工作。

(七)做好理论研究工作。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,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。

(八)完成院、系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
第四章     工作细则

第八条  新生入学阶段教育管理工作  

(一)做好新生入学工作。在各系统筹部署下,详细记录新生的报到、注册、缴费、绿色通道、军训服统计、走读及入住学生公寓等情况。组织召开新生家长代表座谈会。

(二)做好新生信息采集和档案、党(团)组织关系等材料的收集工作。报到结束后,尽快了解新生的家庭结构、经济状况、中学(职)期间奖惩情况、兴趣爱好、特长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。

(三)做好新生特殊群体的摸底、统计工作。及时报送烈士、工伤亡故、残疾家庭的子女,孤儿、残疾、退兵役入学等新生名册。

(四)组织新生办理学生证、乘车优惠卡。

(五)做好新生入学教育。开好首次见面班会,介绍学院、系及所学专业的教育背景情况,集中组织新生学习《学生手册》,了解学院基本管理制度,并把入学教育贯穿学期始终。同时,要深入学生公寓,了解学生生活情况,并进行安全教育。

(六)配合院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军训、入学资格复查工作;指导新生做好学籍查询工作。

第九条  在校生教育管理工作(学期初)

(一)掌握在校生学期初的变化情况。利用学期初第一次班会课,集中进行安全教育、常规教育。

(二)掌握在校生报到、缴费、注册情况。对未按时报到,或报到后既未申请助学贷款也未缴纳学费的,及时与其家长取得联系,并将所确认事实向系领导汇报。

(三)做好学生课程补考工作。及时与补考学生家长取得联系,告知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。

(四)开学初第一周,须密切检查学生上课及晚自习出勤情况和学生宿舍就寝情况。

(五)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,落实本班的奖勤助贷免工作;完善班级学生干部队伍,制定班级学期工作计划。  

第十条 在校生教育管理工作(学期中)

(一)重视并经常对班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品质、法纪法规及安全防范教育。

(二)配合院、系组织开展各项活动,关心学生的课余生活和各种能力的培养。  

(三)经常深入教室、宿舍等场所,与任课老师多沟通与交流,关心了解学生思想、生活、学习等状况,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。

量性要求:每周到班级检查两次;每月召开一次班级主题班会;每月深入学生宿舍交流,不少于三次;每月须到所管理的任一班级随堂听课一次。

(四)经常与学生谈心交流,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习、生活中的问题,定期与家长联系,反映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。

量性要求:每学期须与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学生家长取得联系。

(五)学期之中的法定节假日放假的前一天和假后第一个上课日,须密切检查学生上课及晚自习出勤及宿舍就寝情况。

(六)规范班级学生请、销假制度。

第十一条  在校生教育管理工作(学期末)

(一)期末考试前,开展一次以诚信和文明离校教育为主题的班会活动。

(二)开好学期末离校前最后一次班会,总结本学期班级工作,告知学生下学期(年)开学时间、学杂费用的缴纳、考核成绩查询方法等。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,做好人、财、物的安全防范,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。

(三)应在学生离校前深入宿舍,指导、帮助学生做好安全、文明离校。

第十二条 班级违纪学生的处理  

(一)当学生违规事件发生后,应积极协助系和院有关部门调查学生违纪情况,收集好相应信息,客观公正地向系领导及院有关部门汇报。  

(二)在学院给予学生处分之前,至少要与拟受处分的学生谈心一次;处分下达后,及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,要求其签字确认,并告知其申诉权利。同时在所在班级宣读,以起到警示他人的效果。

(三)在学生受处分后的一年内,分季度给予学生以正确的教育与帮扶,使其能够充分地吸取教训,以帮助其端正态度。

(四)对给予开除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,须尽快与其家长取得联系,并通知学生及家长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十三条  突发事件的处理

(一)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,发现心理异常的,要及时向系领导汇报。对严重不适应学院集体学习和生活,要与其家长取得联系,提醒家长重视并治疗,必要时建议其办理休、退学手续。

(二)学生急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,须在第一时间到位,并及时向系领导汇报。必要时与其家长取得联系,积极给予协调与处理。

(三)其他突发事件应及时与系领导取得联系,保障第一时间知情并及时处理。

第十四条   毕业生工作  

(一)协助院就业办做好毕业生生源地统计、核对工作。

(二)将班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、专业教育、职业生涯规划等紧密联系在一起,利用班会、活动、沟通等形式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疏导工作,倡导毕业生文明离校。

(三)定期与实习学生取得联系,及时了解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动态,做好实习生的教育管理工作。

(四)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报告鉴定、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答辩工作。

(五)督促毕业生在学信网做好基本信息和学历图像核对工作。

(六)做好“双困”毕业生的排查、认定工作,并及时上报。

(七)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(入学材料、新生入学登记表、体检表、成绩单、社会实践表、奖惩情况等)。配合院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。

(八)督促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,做好毕业确认或提前还款工作。

(九)做好毕业生就业后的跟踪调查工作,并及时反馈。

第十五条  安全教育工作

(一)时刻做到“安全教育不放松”。应经常利用班会、活动或检查等,对学生加强安全(如防盗、防骗、防劫、防火、防骚扰、交通安全等)方面的教育。

(二)班级组织学生离校外出活动,须事前报告系领导,经批准同意备案后,方可组织集体外出活动。外出活动结束后,须及时向系领导报告安全情况。

(三)班级发生学生连续旷课、出走、伤亡或违法犯罪等重大事情时,须向系领导和院有关部门报告,并及时通知其家长。

第十六条 工作过程中要即时登记或填写《辅导员(班主任)工作记录手册》、《宿舍检查情况记录表》、《值班日志》、《课堂听课记录本》等,以备作为检查和考评的重要依据。 

第五章   工作考评

第十七条  以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细则为主要内容,以《淮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(试行)》为标准,以辅导员(班主任)各类工作记录为依据,从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。
    第十八条  考核由人事处、学生处、所在系及所管理班级学生共同参与。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(班主任)的晋级、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种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九条  各系在每学年工作结束时完成辅导员(班主任)考核工作,考核结果及时报送人事处、学生处。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。

  第二十条 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其任职资格,并按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另行处理。  

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情节较严重的。

(二)玩忽职守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(三)滥用职权,侵犯学生权益,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。

(四)利用职权,索取财物,谋取私利的。

(五)弄虚作假,欺骗组织和师生的。

(六)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损害教师形象的。

(七)因身体、心理原因不能胜任辅导员工作的。

(八)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。

(九)不服从安排或者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。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、学生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。 

  第二十二条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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